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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信息发布者:庞清池
    2021-09-30 20:08:26   转载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图片图片图片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净化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现就本市加强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挂牌条件,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人或载货的电动三轮、四轮车。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 12995-2006)的除外。


    二、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自2021年10月1日起,违规生产、销售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


    三、对2021年10月1日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自2021年11月1日起,中心城区设置限行区域,东至减河西大道(含)、西至运河大道(含)、南至东风路(含)、北至天衢路(含)。


    自2022年3月15日起,扩大限行区域,东至减河西大道(含)、西至运河大道(含)、南至S516(不含)、北至北外环(不含)。


    限行区域内,每日6时至20时禁止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和路内停放。


    陵城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城区限行工作。


    五、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执法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电动三轮、四轮车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国家、省对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要求。


    特此通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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